凉山新闻联播 | 普格德昌:赓续红色精神 走好新时代“赶考路”
二是中国快速发展带来一系列变化以及历史经验造成西方对中国崛起的忧虑。
卓创资讯提供的数据显示,2016年国产石油焦2680万吨,其中高硫石油焦占30%;进口石油焦420万吨,与2013年的931.95万吨相比,进口量明显下降。孙晓龙表示,使用高硫石油焦的大型电厂,都有脱硫效果很好的装置,设计效率高达99%,排放可以达到国家标准。
燃料行业主要包括玻璃行业和发电行业,2010年这两个行业高硫石油焦的消费量分别占消费总量的29%和23%。虽然掺混高硫石油焦的电厂数量不多,但产能较大,仍然拉动了电力行业用高硫石油焦消费量的快速增长。而其燃烧后释放到大气中的二氧化硫污染物含量也比其他燃料要高,一吨石油焦燃烧后释放约2400立方米烟气。缪超表示,以2013年为例,国产高硫石油焦产量961万吨。这时候,烟气脱硫就尤为重要。
而高硫石油焦的发热量明显高于煤炭,接近于重油的发热量,因此高硫石油焦与煤炭互相替代的经济性凸显了出来,推动了以煤为主的燃料行业焦代煤的进程,高硫石油焦消费市场空间扩大;另一方面,2009年中国实施燃油税改革,以重油为燃料的企业成本大为上升。随着新《大气污染防治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使用,企业将继续减少高硫石油焦的使用量。作为一个生活在京津冀的居民,范心怡的感受是这两年的空气污染程度似乎加深了
公众对于公参虚假不实的投诉,由负责环评审批的工作部门统一接收处理,必要时可以移送环境监察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督查中心、分局等)调查取证。复查和撤销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适用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例如, 哈尔滨市环保局直指一环评报告在公众参与环节造假,将其撤销。
设置投诉复查和撤销行政许可专章,主要内容如下:明确复查撤销部门和部门间分工协作。审批机关复查和撤销程序所作处理结论不合法不适当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上级行政机关直接查处。
他认为,放、管、服属于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从事公参服务的专业公司以及律师事务所,是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支撑力量。上级机关查实公参作假的,可以责令审批机关暂停审批、不予许可或者撤销环评批复,也可以直接决定撤销环评批复。对于一般性的瑕疵问题,或者虽有虚假不实,但依法不应撤销行政许可的,责成建设单位予以补正,补正说明及附件材料应当收录入卷。设立法律责任专章,对公参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环境服务机构及其责任人员,要设置行政处罚措施,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而完善环评防错纠错程序机制,将使打击公参造假真正落地。赋予利害关系人程序选择权利。撤销程序启动后,应当向社会发布公告,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对程序的监督。落实利害关系人启动程序的权利。
对不正确履行公参监管职责,包括拒绝受理投诉、不依法查处投诉的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要规定相应的行政处分。环评中对于公众参与情况的造假,近年来已引发一些案件,甚至造成群体性事件。
利害关系人在环评获批前发现公参作假的,有权向环评审批机关举报投诉,启动复查程序。公众投诉公参作假附有具体证据,或者当事人已经承认公参作假的,环保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或者运营,也可以暂停环评审批程序;待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公参、整改违法行为到位后,再恢复建设运营和审批工作。
这有利于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减轻相关部门的工作压力,但是,事中事后监管应当同步加强,公参中的弄虚作假必须严格查处。去年,在一些地方均有撤销公参虚假环评批文的事例。(前提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时设立了上位法依据)经调查核实,公众参与严重虚假不实,包括采用欺骗、贿赂手段的,环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或者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相应程序制度规定缺失为何这类事件会屡屡发生?与公众参与机制的不健全息息相关。只要审批机关作出了实质性处理结论,即便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如果当事人坚持要求适用行政许可撤销程序的,环保部门不得拒绝。对于超过复议申请期限的投诉,除非同时超出行政许可撤销时效,环保部门仍应启动复查或撤销程序。
多起撤销公参虚假环评在轰动一时的秦皇岛西部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环评审批行政诉讼案中, 对于环评报告中100%支持的100份公众意见调查表,填写调查表的村民向记者表示不认同:100人中,查无此人的共计15人;填表时已死亡的1人;常年在外的14人;负罪潜逃的1人;重复填写的1人;有2人未核实;65位村民按手印表示未见过该调查表。关于环评中的公众参与机制, 早在2006年印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就有规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能源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他建议在上述法律规范中规定:鼓励环境服务公司和律师事务所,在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下,为建设单位提供公众参与服务;社会组织及公众投诉举报公众参与弄虚作假的,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复查并依法处理。夏军认为, 《办法》缺少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部分,与行政许可法衔接不上,最后一公里抛锚,对于公参投诉的受理、复查以及相关联的环评批复撤销、补正,均无相应程序制度规定,十分不利于打击遏制环评及公参中的造假注水。
该局的公示文件显示:黑龙江渭水消化病医院有限公司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过程中,在公众参与环节,被调查公众住址、电话、年龄、学历等有虚构部分,致使公众参与失实,存在作假行为。环境保护部正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并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这对于健全公众参与机制而言无疑是一个契机。
2016年7月印发的《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提出:探索更为有效和可操作的公众参与模式,明确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惩处公参弄虚作假。2016年新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将公众参与篇章与环境影响报告书剥离,建设单位成为环评公参的唯一责任主体。如何从根本上打击遏制环评公参中的造假注水,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为此,河北省环保厅责令停工,重做公参,因建设单位未予落实,省厅撤销环评批复。
设立法律责任专章为此,夏军建议, 环境保护部正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以及正在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增加以下条文和内容:鼓励环境服务公司和其他机构为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提供指导、见证、审查等服务,鼓励环保社会组织监督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对于不当环评批复和查处公参投诉的争议解决,既可以通过复查和撤销行政许可程序,也可以运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在撤销程序中,应当告知和保障利害关系人、被许可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质证等权利。这两类程序各有其长,通常不能互相取代。
利害关系人在环评获批后发现公参作假的,可以申请环评审批机关撤销行政许可,启动撤销程序。为了安定和平衡行政管理秩序,借鉴国外及台湾立法例,参照合同撤销的相关规定,建议如此限定撤销时效:撤销环境行政许可的启动,应当在审批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得知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实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处理投诉的期间应予排除。
环境服务公司和其他机构为公众参与出具核查报告,保证公众参与已经依法开展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程序可以简化例如, 哈尔滨市环保局直指一环评报告在公众参与环节造假,将其撤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能源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他建议在上述法律规范中规定:鼓励环境服务公司和律师事务所,在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下,为建设单位提供公众参与服务;社会组织及公众投诉举报公众参与弄虚作假的,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复查并依法处理。多起撤销公参虚假环评在轰动一时的秦皇岛西部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环评审批行政诉讼案中, 对于环评报告中100%支持的100份公众意见调查表,填写调查表的村民向记者表示不认同:100人中,查无此人的共计15人;填表时已死亡的1人;常年在外的14人;负罪潜逃的1人;重复填写的1人;有2人未核实;65位村民按手印表示未见过该调查表。
对不正确履行公参监管职责,包括拒绝受理投诉、不依法查处投诉的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要规定相应的行政处分。为此,河北省环保厅责令停工,重做公参,因建设单位未予落实,省厅撤销环评批复。
相应程序制度规定缺失为何这类事件会屡屡发生?与公众参与机制的不健全息息相关。对于超过复议申请期限的投诉,除非同时超出行政许可撤销时效,环保部门仍应启动复查或撤销程序。
设立法律责任专章,对公参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环境服务机构及其责任人员,要设置行政处罚措施,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利害关系人在环评获批前发现公参作假的,有权向环评审批机关举报投诉,启动复查程序。